高雄一名鄭姓女性上班族因急需現金週轉,和一名陳姓男子借款10,000元,並分25期25天還款、每期還款400元;但陳男在交付借款時,卻預扣2,400元利息及2期本金共3,200元,最後鄭女實際僅拿6800元。
鄭女後因高利而無力償還債務報警,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精算陳男年息高達515%,依重利罪判決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鄭女因缺錢找上專門放款、綽號「志成」的陳男,2020年6月1日下午3時許,兩人於高雄三民區一家超商相約取款,鄭女借款10,000元,分25日清償,扣除利息2,400元、首2期本金800元,鄭女當天僅實拿到6800元,但未來25天,還要償還陳男10,000元本金。
鄭女6月1日像陳男借款後,4日開始償還本金至10日,繳付3,200元本金後就無力償還,因擔心陳男催討,最後向鳳山警分局報案,認為陳男是收取高額利息的高利貸。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依據陳男收取之利息、與鄭女實拿本金換算,陳男借款年利率相當於年息約515%,超出法定年息19%的20餘倍,陳男於警詢時坦承放高利貸。
法官認為,陳男貪圖不法利益,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予款項收取重利,致鄭女為高利貸所苦及受債務壓迫,衍生初社會問題,考量放款金額、年息%數等,而判陳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另收取的2400元利息為「犯罪所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