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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賣後買」為何要被追繳土增稅?符合2條件才可退稅

黃小姐於108年5月出售桃園市桃園區房地後,又在109年6月重購桃園市龜山區房地,曾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出售桃園市桃園區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6萬多元,半年後黃小姐被調職到台中工作,所以將重購的房地出租給朋友使用,沒想到最近收到稅務局通知要追繳原退還6萬多元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桃園市自即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民眾因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其新購房地5年內必須繼續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如果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稅務機關每年都會辦理清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重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即使是短暫的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仍會因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好房網